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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生态环境影响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苏相合作区)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11-04 09:00 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6185273

邮箱:nijiajie@sipac.gov.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1

菲力克斯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新建生产轴承齿轮传动部件及汽车零部件项目

苏州市漕湖街道陈林路9号3E数字智造园三期E6栋102室和202室

菲力克斯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科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年生产汽车连接器约1000万件、塑料齿轮50万件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口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28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氨、甲苯、乙苯、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标准,苯乙烯排放速率、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建设单位须加强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租赁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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