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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相城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1-06 13:09 访问量:字体:

开发区、高新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直属公司:
    《相城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城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出租房屋起居室(厅)用途,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居室(厅)是指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起居室(厅)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改变起居室(厅)的房屋用途,将起居室(厅)隔断出租。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带有隔断起居室(厅)出租房屋的居间、代理业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第七条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苏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及国有土地的房屋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人,镇域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内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相城区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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