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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未履行告知职责案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5-26 09:40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益良,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未履行告知职责,于2023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履行告知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26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举报某精品超市违法销售药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举报超市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告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现未告知该情况,已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江苏12345平台工单;2.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26日,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21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广济北路的御苑家园某精品超市购买了两个云南白药创口贴,发现是OTC药品,其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密闭,置阴凉处不超过20度,超市不具备药品冷藏条件和销售资质,无法保障质量,属于不符合标准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依法要求赔偿1000元,请依法处理。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销售“云南白药创口贴”(国药准字Z20073016)一盒,已开封,剩余87片,商家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无证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已经归街道,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相市监移函字〔2022〕×××××号《违法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元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回复“经核查,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目录清单,商家涉嫌无证经营,不属于我分局管辖,我分局已将相关案源移交元和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理。关于投诉人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建议法律途径维权”。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元和街道综合执法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4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相城区在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20〕52号)中规定,原则同意相城区在望亭镇等各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20〕23号)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望亭镇等各相关建制镇和街道根据《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在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原由相城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包含了“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商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该查处职权已由商家所在地元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案涉举报不属于其管辖,并将案件线索进行移送,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2.现场笔录(2022年8月31日)、现场照片;3.《市政府关于相城区在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4.不予立案审批表;5.违法线索移送函;6.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回复截屏以及平台回复记录。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6日,杨某某通过12345平台提起投诉举报,杨某某称其于2022年8月21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广济北路的御苑家园某精品超市购买了两个云南白药创口贴,创口贴为OTC药品,其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密闭,置阴凉处不超过20度。某精品超市不具备药品冷藏条件和销售资质,无法保障质量,该创口贴属于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022年8月26日,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通过平台将该投诉举报派至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进行处理。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1日到某精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销售“云南白药创口贴”(国药准字Z20073016)一盒,商家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并作出相市监移函字〔2022〕×××××号《违法线索移送函》,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元和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1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45平台上对案涉举报进行了回复,“经核查,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目录清单,商家涉嫌无证经营,不属于我分局管辖,我分局已将相关案源移交元和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理。”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于2022年9月2日将该答复通过该平台以及电话回访的方式告知杨某某。

另查明,根据《市政府关于相城区在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20〕5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20〕23号)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权以及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权由相城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2.现场笔录(2022年8月31日)、现场照片;3.《市政府关于相城区在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4.不予立案审批表;5.违法线索移送函;6.相城区集成指挥平台受理单回复截屏以及平台回复记录。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关于案涉举报事项,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事项为某精品超市销售云南白药创口贴时,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冷藏,不具备药品冷藏条件和销售资质。根据《市政府关于相城区在相关建制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20〕5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20〕23号)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权以及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权由元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被申请人已不具有对申请人举报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因此,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将案涉举报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1日通过12345平台回复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相关举报事项已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该答复,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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