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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通知书案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11-11 13:25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益良,局长  

申请人许某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相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1月1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后,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壹仟元奖励。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销售的“某果蔬脆”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关于许某某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的举报奖励,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要求有罚没款处罚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具体奖励标准以及奖励程序。为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请求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相市监答字〔2021〕×××××号《关于许某某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相城区望亭镇某超市店的答复》;2.产品照片和支付凭证;3.《投诉举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举报奖励通知书》,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案涉罚没款总额为1185元,因此,对于申请人的奖励应控制在相应的幅度内,同时,考虑到举报奖励目的在于促进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且申请人案涉举报属实,为商品条码管理领域的监管确作出了贡献,故被申请人视该情节给予申请人100元奖励。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的案涉举报成立,且案涉罚没款总额为1185元,因此,被申请人适用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奖励,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其奖励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本案中,因案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被处以罚没款共计1185元,未涉嫌犯罪,也未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也尚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没款的金额,因此,其举报不属于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无法适用该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奖励。

三、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通知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向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监处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相市监答字〔2021〕×××××号《关于许某某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相城区望亭镇某超市店的答复》及相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及相应的奖励决定内容,并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符合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投诉举报材料;2.相市监处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相市监答字〔2021〕×××××号《关于许某某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相城区望亭镇某超市店的答复》;4.举报奖励审批表、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凭证及EMS网查送达;法律依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许某某的举报材料,其称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销售的“某果蔬脆”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要求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经调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监处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5元;2.罚款1000元。

2021年12月3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相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同相市监答字〔2021〕×××××号《关于许某某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相城区望亭镇某超市店的答复》一同邮寄给许某某,告知其将依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奖励人民币100元以及相应的奖励领取方式。

另,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询问,许某某称其已收到案涉《举报奖励通知书》,并表明其因对该告知书所载明的奖励金额不满意,不服该奖励决定,故向本机关提起了案涉行政复议申请。

又查明,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于2022年3月1日失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相市监处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相市监答字〔2021〕×××××号《关于许某某投诉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相城区望亭镇某超市店的答复》;4.举报奖励审批表、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凭证及EMS网查送达;5.复议机构询问电话录音;法律依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查实后具有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的职责。 

根据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销售的“某果蔬脆”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经查证属实,本案罚没款共计1185元,即使按照5%的标准计算最高奖励应当为59.25元,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100元的奖励已经有利于申请人,根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机关认为该奖励决定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应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办法仅适用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的情形。其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又,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本案中,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被处以罚没款共计1185元,尚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没款的金额,且未涉嫌犯罪,未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奖励决定的程序问题,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向相城区望亭某食品店店作出相市监处字〔2021〕×××号《处罚决定书》,后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相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应的奖励决定内容以及领取奖励的方式,并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符合原《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奖励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相市监奖字〔2021〕×××××号《举报奖励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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