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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答复案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22 10:14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夏赵云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苏州市xxx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投诉(举报)答复》(相市监答字[2020]xxx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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