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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相城中学(高中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11-20 14:13 访问量: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xc.gov.cn)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收到书面反馈意见2份,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份。(注:2份书面反馈意见和1份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内容相同)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0人(次)。

意见主要集中在:

1.对房屋用途认定有异议;

2.对房屋采样评估价格有异议;

3.认为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4.认为产权调换房源不适合;

5.认为搬迁期限过短。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第一类房屋用途认定,根据《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非住宅”修改为“住宅(工业用地集宿楼)”,将户数修改为3户。

第二类房屋采样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系由采样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对采样评估价格不作修改。

第三类补偿标准,根据修改后的房屋用途“住宅(工业用地集宿楼)”,相关补偿费、补助费及奖励费标准按“住宅”作相应调整,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类产权调换房源,根据修改后的房屋用途“住宅(工业用地集宿楼)”,将产权调换房源由原位于北桥街道的工业厂房调整为位于阳澄湖镇西横港街7号的工业(集体宿舍)。

第五类搬迁期限,一个月是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故对签约期限不作修改。

另外,对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中复核评估申请答复期限、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期限以及鉴定申请的答复期限进行了修改。

根据相审批投建〔2020〕68号,项目名称由“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调整为“相城中学(高中部)项目”。

本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详见附件。

附件:相城中学(高中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相城中学(高中部)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正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黄桥街道旺方路5号,其中的1、2、3幢)。(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工业用地集宿楼)3户,总计建筑面积约10778.73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二)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相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根据报名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协商选择不成功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2.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相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履行相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户规则及分类、面积认定

1.计户规则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规定执行。

(六)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经评估机构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为:

工业用地集宿楼每平方米人民币3351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

4.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27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5.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按每台208元、宽带上网初装费按每台308元、有线电视初装费按每台550元补偿,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和技防、消防等初装费,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10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6.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标准为每户20000元。

(2)奖励方式:奖励费的发放以计户规则所确定的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分别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户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其中,完成签约时奖励50%,完成腾空交房再奖励50%。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得享受奖励。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位于阳澄湖镇西横港街7号1幢、2幢、3幢(及对应车库)共计3幢、建筑面积9565.03平方米工业(集体宿舍)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七、其他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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