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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2期)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23 13:46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十期),涉及我区35批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白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惠尔实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销售的大白花生米,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惠尔实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惠尔实超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桥珍珍水产摊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桥珍珍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农产品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乐乐水果大卖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8月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乐乐水果大卖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处罚款2000元。

四、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元泉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元泉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农产品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2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陆慕王国荣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陆慕王国荣水产摊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7.85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于南环桥购进,由于无送货单,具体商家供应数量不详,售价20元/公斤。至案发,已全部销售,按抽样基数20公斤计算,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凭证。责令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相城区元和刘付水产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400元,一并上缴国库。

七、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销售的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八、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刘春明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刘春明水产摊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九、罗氏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销售的罗氏虾,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回头客水产商行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回头客水产商行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一、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小凡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小凡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6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米斗快餐店销售使用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米斗快餐店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三、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陆春玉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陆春玉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陆春玉水产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四、大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徐鹏水产摊销售的大头虾,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徐鹏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徐鹏水产摊未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处罚款2000元。

十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王剑蔬菜摊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王剑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王剑蔬菜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十六、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龙翔蔬菜摊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龙翔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龙翔蔬菜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十七、大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顾卫东水产摊销售的大头虾,购进日期2022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顾卫东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头虾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顾卫东水产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八、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犀牛超市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犀牛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犀牛超市店经营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该批次鳊鱼的索证索票资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

十九、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酱烽渝火火锅店使用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酱烽渝火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酱烽渝火火锅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且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王保良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王保良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王保良水产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一、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销售的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泥鳅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经营未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5.08元,处罚款2000元。

二十二、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9月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泥鳅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农贸市场财兴水产摊经营未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5.08元,处罚款2000元。

二十三、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周惠芳水产摊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周惠芳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周惠芳水产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四、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子悦生活超市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8月28日,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子悦生活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子悦生活超市店经营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处罚款2000元。

二十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宝一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8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宝一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十六、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藓美多生鲜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8月2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藓美多生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十七、珍宝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水天堂大酒店有限公司2022年8月28日至8月30日销售使用的珍宝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水天堂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使用的珍宝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八、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水天堂大酒店有限公司2022年8月26日至8月30日销售使用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水天堂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使用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九、珍宝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德天火锅店2022年8月30日销售的珍宝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德天火锅店销售使用的珍宝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尤杏芬水产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尤杏芬水产摊销售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一、罗沼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尤杏芬水产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罗沼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尤杏芬水产摊销售的罗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二、大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朱德明水产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大头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朱德明水产摊销售的大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三、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朱德明水产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朱德明水产摊销售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四、铁棍山药

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刚蔬菜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刚蔬菜摊销售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五、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孙洪元水产摊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孙洪元水产摊销售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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