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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9期 )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28 13:38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四期)》,涉及我区10家企业12批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九瑞源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九瑞源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因超市店长离职,进货单据丢失,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罚款2000元。

二、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3.52元。

三、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针对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四、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苏品源小吃店的粉丝,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苏品源小吃店销售不合格粉丝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苏品源小吃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粉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吉买盛超市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

六、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十里街坊生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十里街坊生鲜店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十里街坊生鲜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

七、特加饭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美联副食品超市销售的特加饭料酒,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为苏州市润香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及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加饭料酒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美联副食品超市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八、长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销售的长豇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销售的不合格长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九、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德福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德福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香芹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十、桃酥

(一)抽检基本信息。相城区太平惠士多购物中心2022年6月23日抽检的桃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惠士多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桃酥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惠士多购物中心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5元。

十一、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晓文水果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4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黄埭晓文水果店从常熟隆力奇蔬菜批发市场的农户任勇敢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韭菜5公斤,购进单价4元/公斤,销售单价5.9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为29.8元,违法所得29.8元。针对相城区黄埭晓文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二、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姚英水产品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6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黄埭姚英水产品店从黄埭镇春丰路和方桥路交叉口供电所对面的胡星莹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鳊鱼5公斤,购进单价20元/公斤,但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销售单价21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105元。针对相城区黄埭姚英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金额较小,及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罚款2000元;上述1、2两项合计2105元,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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