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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9期)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28 13:34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26期),涉及我区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毛德忠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2021年毛德忠从郭依刚处转手相城区黄埭郭佬大菌菇店,实际经营者为毛德忠。2022年6月14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的被抽样单位签名的郭依刚字迹均由毛德忠本人签字。毛德忠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农产品15公斤,购进单价3.33元/公斤。销售单价为9元/公斤,全部销售。抽样基数6.53kg,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58.77元,获取违法所得58.77元。针对毛德忠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2.罚款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102.5元,上缴国库。  

二、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优加城市超市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优加城市超市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三、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许太荣水产摊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许太荣水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等索证索票资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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