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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期)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4-15 14:40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第2期),涉及我区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佰信湾超市销售的基围虾(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1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黄埭镇佰信湾超市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基围虾13公斤,购进单价55.6元/公斤,销售单价59.6元,全部销售。抽样基数7公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417.2元,获取违法所得417.2元。针对相城区黄埭镇佰信湾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17.2元。

二、花鲢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的花鲢(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花鲢21.9公斤,购进单价12.6元/公斤。销售单价为17元/公斤,全部销售。抽样基数6公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102元,获取违法所得102元。针对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三、花生米(奶油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易家福超市玉成店2021年11月22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的“徽然香”花生米(奶油味),经抽样检验,菌落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易家福超市玉成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8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罚没款项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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