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 用户登录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工程建设项目

相城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6-03-30 09:00 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相住建安〔2026〕2号

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理办(阳澄湖镇)、各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规范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和落实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相政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2020〕2号)、《关于切实加强全区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房施工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相建安专〔2020〕7号)、《关于强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网格化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巩固我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纵深推进监管举措落实,聚焦重点环节精准发力,着力优化管理机制,推动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向更高标准、更深层次、更实效果迈进。

二、管理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农民自建房、临时施工项目和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含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落实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施工资格制度、安全生产费用。

2.项目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内部保障体系,规范开展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作业活动,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3.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负责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工程登记受理、安全巡查、宣传培训、违规处置等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属地政府应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具体承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实际细化完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本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网格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4.区住建局应建立完善住建领域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属地做好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引导辖区内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等牵头筹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实训基地,并有序组织属地网格员开展监管业务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登记备案制度。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开工前属地政府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全区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房施工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相建安专〔2020〕7号)等要求对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完成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2.安全生产告知及承诺制度。对登记备案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属地政府要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要签订并向属地政府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的安全责任,保障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3.日常监管制度。属地政府要采取日常、专项、随机、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巡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实施项目,对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起重机械等风险较大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应加密巡查频次,重点管理。应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如实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及跟踪闭合记录等。

4.网格监管制度。属地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并根据实际合理划分村、社区监管网格,编制现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方案,做到全覆盖、无盲区。网格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职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

5.严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地政府要加强对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及时发现、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堵塞辖区内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盲区”和“漏洞”。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6.终止监督制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属地政府要根据项目信息,核实项目完结情况,落实闭环管理。

7.信息沟通制度。属地政府要定期上报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工作信息,通过区、市安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监管情况,区住建局将定期对各地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各属地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摸清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底数,形成底册清单,并适时更新;并结合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

(二)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监管责任。各属地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统筹安排管理所需资金及人力物力,建立安全监管队伍,配足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履行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职责。

(三)提升惩戒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各属地政府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频次,突出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严厉打击,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涉事企业,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从严、从快、从重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业务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区住建局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属地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房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分享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