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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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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xc.gov.cn)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zjjzsb@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6号楼北一楼,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1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点:黄桥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局拆迁安置科;接待人:李勤康;联系方式:0512-65461310,13913100389。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新建城区普通高中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黄桥街道旺方路5号,其中的1、2、3幢)。(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1户,总计建筑面积约10778.73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二)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相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机构报名。根据报名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屋评估机构名称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协商选择不成功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2.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相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履行相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户规则及分类、面积认定

1.计户规则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规定执行。

(六)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经评估机构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为:

工业用房(集宿楼)每平方米人民币3351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5.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6.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腾空验房合格的给予20000元奖励。

(2)奖励方式:奖励费的发放以计户规则所确定的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腾空验房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奖励期签约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位于相城区北桥街道的工业厂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七、其他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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