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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的建议

来源: 信息发布 发布日期: 2019-01-17 16:27 访问量:字体:

提案人
徐华平
提案号 030
案由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的建议
提案内容
12.20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八个内容中提到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有正规中介(有营业执照,并办理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灰中介(仅有营业执照)、黑中介(无任何手续),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种乱象,隐藏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一是买卖双方伙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人员签订房地产买卖阴阳合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扰乱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督机制。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无规范化标准。
三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卖房人对房屋价格行情不熟悉的情况,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严重损害卖房人利益。
四是收费随意且不开具发票。有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随口喊价,除了收取中介服务费外,还收取明令禁收的网签费,欺骗客户支付“加急费”等。
五是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保管交易资金风险,可能会引发大范围群体事件。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建议如下:
一是严格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建立信用制度,并与公安、人民银行信用体系挂接,让失信者承担失信成本,同时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
二是建立工商部门与住建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对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的公司,不予发放营业执照,从源头上控制灰中介的产生。
三是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小组,对黑中介实施严格的关门停业强制措施,对已经存在的灰中介实施限期备案整改措施,对于正规中介实施定期检查措施,建立退出机制。
四是引导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确立行业规范,实行政府监督指导,行业自律管理模式。行业协会定期组织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让执业人员了解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养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五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特别是大、中型房地产经纪机构)财务行为,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标准,开具营业发票。
六是严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管交易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七是严格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不得代理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部门受理房地产经纪业务时,代理的执业人员须出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承办单位 主办
住建局
协办
市场监管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8年3月13日
答复内容
徐华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首先向市场监督局申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局组织的经纪人水平考试合格证明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我局进行初审(查验材料是否齐全),之后当事人再将材料送至市住建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发放网签密钥,即可开展经纪活动。
二、根据苏房市管〔2016〕3号文件规定,我局已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托“苏州房地产中介与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年度经纪机构信用评定工作,每年评定结果将由市局统一公示在“苏州市住建局官网”。
三、根据苏府办〔2017〕316号文件规定实行“多证合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属于被整合的二十项事项之一,被整合后备案事项不再保留。“多证合一”改革后,市场主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唯一身份证明,因此我局将在市场监管的信息平台大数据连通后积极主动对接发照部门,及时登录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认领”相关信息并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对于没有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的黑中介将联合市场监督局进行取缔。
 四、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我局今年将继续开展好对相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整治活动,做到监管全覆盖。专项检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要求中介机构按规定自查自纠,并填写专项整治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包括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标准上墙公示等。第二阶段根据汇总的自查表,通过现场检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配合市住建局组织各区管理部门对检查、抽查结果开展“回头看”,发现仍有违规的房地产中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管理系统,暂停网签直至取消中介备案。
五、关于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国务院〔2014〕27号文件和人社部〔2014〕144号文件已经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职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目前苏州市住建局已经取消了经纪人资格的考试,改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考试,通过考试发放合格证明且凭该证明可向市住建局申领网签密钥。
六、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我市从2007年开始已经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托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
七、关于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在您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积极向市局反映并探讨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督标准,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从而不断提高经纪人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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