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相城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于2005年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施。旧《办法》是我区储备粮油管理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我区立足粮食主销区定位,强化基础建设,加强宏观调控,深化行业管理,推进依法管粮,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呈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旧《办法》出台实施已有17年的时间,随着当前粮食工作形势的变化、内容的不断丰富,旧《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加强我区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有必要制定新《办法》)。一是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城市人口多,粮食自给率低,粮食对外依存度较高,影响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的可变因素增多,粮食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保障我区地方粮食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制定新《办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二是落实国家改革部署和贯彻上位法新规定的需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政府储备粮权归属、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等方面提出了新规定,同时,就尽快出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也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上位法新规定,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办法》。三是落实涉粮问题专项巡察整改要求的需要。2021年10月12日至11月19日,苏州市涉粮联动巡察组对相城区涉粮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了专项巡察,反馈巡察意见中提出我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不及时。未能及时修订更新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新《办法》,也是完成专项巡察整改要求的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共8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区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区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区区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区政府负责区储备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储备粮计划,落实所需资金,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区储备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等内容。明确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符合国家要求,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
(四)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具体承担区储备粮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
(五)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区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明确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要求。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明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定时点的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明确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特殊情形。
(六)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列举动用情形,明确动用方案由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区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区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七)关于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区财政局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及差价亏损等补贴。明确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明确区储备粮轮换有盈余的上缴财政国库。明确区储备粮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动用区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明确区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区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明确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监督管情况,并进行分类监管。明确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