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江苏省委和省政府、苏州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区政府对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各办、局主要负责人。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八、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十、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决 策 程
序
十六、要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各部门提请的重大决策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计划、全区性会议等事项。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依 法 行
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区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定期报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 政 监
督
二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二十九、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区政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三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负责人,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可采取听取报告、现场考察、重大问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三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区长、副区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有关副区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榷相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或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主办或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区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区长应作好汇报的准备。
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区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报经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要作新闻报道,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区长决定。报道的稿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
公 文 审
批
四十、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苏政办发
[1996]237号)的有关规定。
四十一、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呈报的请示件,应先提出拟办意见,送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按分工送区长或副区长审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再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请示件应当一事一文,不得越级、多头请示。应抓紧时间办理答复请示件。暂时不能办理解决的,应及时与请示部门沟通,通报和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则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领导圈阅时,应注明日期。
四十三、区政府公布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由区长签发。
四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区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先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文件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联合发文时,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进行协调。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区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 风 纪
律
四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地方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区内下基层工作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各地各部门召开会议及举办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后统筹安排。
五十一、区政府每年向苏州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报告。
五十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部、省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苏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外省、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内宾来我区工作或活动的信息,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同意后,由各地各部门的办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