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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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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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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EH1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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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苏州市相城区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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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08-3-21 14:28:04 |
发布日期: |
2008-3-21 14: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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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指南》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受理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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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相城区区政务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和办事信息公开。具体见《相城区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信息: 1、政务基本信息 (1)工作职能 (2)工作规则 (3)领导分工 (4)年度工作 (5)统计数据 2、政务动态信息 (1)通知公告 (2)政府文件 (3)计划规划 (4)财政审计 (5)人事信息 (6)重点工程 (二)区各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机构概况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工作情况 行政权力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所属行政权力: 1.行政执法类权力 2.行政管理类权力 3.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二)区法定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向社会公开所属行政权力: 1.行政执法类权力 2.行政管理类权力 3.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办事信息 本区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办事信息: 1.单位简介 2.服务内容 3.服务标准 4.服务收费 5.服务承诺 6.服务咨询与投诉等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区编制了《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城区政务信息公开目录》,需要获得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相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www.szwz.gov.cn)“政务公开”栏目查阅。 ●政务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分:政府信息、行政权力、办事信息三类。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区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szwz.gov. cn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相城区政府门户网站(www.szwz.gov.
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目录》。 本区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通过相城区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对外公开政务信息。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部门和单位《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相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zxc.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相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