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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处罚)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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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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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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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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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七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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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不达标、擅自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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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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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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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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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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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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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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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依照法定要求取、用水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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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禁采区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 |
行政处罚 |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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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禁采区内擅自开凿深井的 |
行政处罚 |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四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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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
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据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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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无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六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未安装或者不修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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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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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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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建筑物密集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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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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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扩大取水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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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增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 |
行政处罚 |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务局供排水科电话:8518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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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水单位拒不执行用水指标的;纯净水(矿泉水)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标准,或者直接排放尾水的;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的生活用水器具,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空置不用的;供水企业因失修、失养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 |
行政处罚 |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0二十九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务局供排水科电话:8518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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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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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影响防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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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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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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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开发利用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或者河口整治规划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其项目批准文件无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项目批准机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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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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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圈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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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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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非法圈圩养殖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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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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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就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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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或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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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占用的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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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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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擅自填堵河道,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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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城市河道范围内从事危害水体和水环境安全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政监察大队电话:8518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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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区域供水规划和擅自新建供水工程的;无证、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供水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网络文件公示栏 |
社会 |
随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相城区水务局供排水科电话:85182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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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擅自装拆公共供水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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