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处罚依据 |
承办部门 |
| 号 |
形式 |
范围 |
时间 |
和 标 准 |
或电话 |
| 1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2、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执法大队 |
| |
|
0512-85182603 |
| 2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3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 |
|
0512-85182603 |
| 4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5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行政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7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0 |
对生产基地不建立质量安全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安全记录档案的处罚 |
行政 |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1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2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3 |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4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5 |
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及其混配剂,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 |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农药及其混配剂,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6 |
对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处罚 |
行政 |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7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或者冒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处罚 |
行政 |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书、标志、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8 |
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的处罚 |
行政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19 |
对擅自移动、损坏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0 |
对违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1 |
对违反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2 |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3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4 |
对不及时清理、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处罚 |
行政 |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按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3由林业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5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5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三十七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6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农业行政 |
| 处罚 |
执法大队 |
| |
0512-85182603 |
| 27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第二十四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
植保 |
| 处罚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植检站 |
| |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0512-85182585 |
| |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 |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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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
森检站 |
| 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条 |
0512-6576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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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网络、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行政 |
| 执法大队 |
| 0512-85182603 |
| 30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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