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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项目
索引号:
EH310-E0200- 2008-0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3-28 21:33:17
发布日期:
2008-3-28 21:33:17
内容概述: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项目
公开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项目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处罚内容

执法类别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神像或者其他大型宗教标志物的

 

相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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