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处罚依据 |
承办部门和电话 |
|
和标准 |
|
1 |
对旅游投诉中旅游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非法收入;(三)罚款;(四)限期或停业整顿;(五)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六)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2 |
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限期整改;(四)停业整顿;(五)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3 |
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揽、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一)超出核定的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二)外国旅行社常住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0512-85181365 |
|
|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导游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证导游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5 |
农家乐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6 |
旅游经营者未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运送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旅游条例》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7 |
在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8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和星级宾馆、饭店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
行业管理科 |
|
网络 |
0512-85181365 |
|
9 |
违反《统计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
规划统计科 |
|
网络 |
0512-85181379 |